吓出一身冷汗!
大量“隐形炸弹”
竟私藏居民楼内
这,这,这......
近日
永州市蓝山县公安局对一起
违规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典型案例
进行了处理
违法行为人梁某某
被行政拘留5日
提醒广大群众引以为戒
“你好!祠堂圩镇大禾堂村梁某某私自储存经营许多液化气瓶,严重威胁周边群众房屋安全,请求消防部门查处!” 4月16日 永州市蓝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接群众举报投诉 蓝山县祠堂圩镇 大禾堂村居民梁某某 用面包车运输瓶装液化气 并存储在一居民房内 接警后 大队立即联系县城管局 以及祠堂圩镇人民政府 赴现场查处 经查 梁某某在当地一液化气站上班 在知道其总公司 燃气经营许可证过期 且未按规定流程办理延期的情况下 仍于2025年4月2日运输液化气罐 且在其于团结村租用的场所内 存储了43个液化气罐 其中充满气的液化气罐有13个 其非法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规定,公安机关决定对蓝山县祠堂圩镇大禾堂村居民梁某某实施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。 难以想象 如此数量的液化气罐 就存放在人们日常生活的居民楼里 其中暗藏的危险简直不敢想象 都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 非法存储、买卖、运输 危害极大 一旦发生意外 将严重威胁 周边建筑物和群众的生命安全 相关违法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严惩!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三条: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可燃物资仓库管理: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销售、使用、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,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二条: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处罚: (一)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销售、使用、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: 违反国家规定,制造、买卖、储存、运输、邮寄、携带、使用、提供、处置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 夏季来临 天干物燥 火灾事故易发多发 尤其是危化品 遇热、遇火极易失控 稍有不慎就是灾难 蓝叔提醒大家 危化品仓库 一定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时刻注意火灾防范
责编:熊泊宇
来源:湖南消防“中央厨房”